I will be back......阿諾要上身了咩?
- Nov 03 Wed 2004 00:50
謝謝你曾經愛我--搖滾版
- Oct 28 Thu 2004 02:13
跟自己和解--兒時的點點滴滴
和宮崎駿有關的作品,不管是由他編導、監製,或只是掛個名的作品,都有一定的品質水準,也幾乎都是賣座的保證。中早期的作品中,我最喜歡的,不是環保意識高漲的風之谷、奇幻冒險的天空之城,也不是可愛逗趣兼溫馨感人的龍貓、或是看了以後眼淚會狂瀉的螢火蟲之墓,而是初看平淡無奇,卻令人回味再三、反覆吟詠的兒時的點點滴滴。
主角是一位二十七歲的女性,岡島妙子。我不叫她女主角,因為這部動畫本身就是以妙子為主,其他的角色都只是陪襯。妙子任職於一家出版社,有次排了十天的休假,要到山形縣的鄉下去。妙子雖然從媽媽那一代開始就住在東京,但她卻非常嚮往鄉村生活,小時候最羨慕其他同學有鄉下的老家可以回去。去年體驗了割稻,今年她想要去摘紅花。為了儘早下鄉,妙子搭上了夜車,想要連夜趕路。但躺在臥舖上的妙子,卻怎樣也無法成眠,小學五年級時候的往事,一幕幕從眼前流過。
- Oct 18 Mon 2004 01:27
時效--不甘心不放手
刑法第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 Oct 12 Tue 2004 02:49
油炸綠番茄、女性當自強
- Sep 26 Sun 2004 02:06
不要就是不要
最近身邊有不少女性朋友都為情所苦,不管是暗戀中、分手後,還是仍在那座圍城之中,看在我這也無風雨也無情的人眼中,真是罵在嘴裡、疼在心裡。
就是因為自己曾經歷過那種傷,就希望別人能少痛一點、少哭幾天。不想在別人身上找到那種熟悉的感覺,極度恐慌,卻又萬念俱灰。已經恢復坦然、自信的我,也知道這種事其實是無法經驗移植的,能幫助她們的,只有時間和自己。
- Sep 13 Mon 2004 21:42
無主物之先占--誰在秋天撿到我的心?Whoever finds this, I love you......
民法第 802 條(無主物之先占)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Sep 06 Mon 2004 00:14
上海出差行--受難記
話說我自五月開始到了新的公司後,從此開始了應接不暇、筋疲力竭的日子(呵呵,跟花遊記開頭差不多的開場白)。 我說過我不求上進,為了不想負太多責任、做太多工作,我從來不去爭取高薪高階的工作,反正我不愛花錢,只想混口飯吃,當一個小小的職員就好。沒想到來了這裡之後,薪水的確不高、官階也是很小,但是要做的工作和負的責任簡直和法務長沒兩樣。公司所有重大合約要我先看過,必要時還要幫老闆們作中文摘要;日常小合約的審閱就不必說了,還要制訂一些標準合約供來往廠商使用,不然他們每家都拿出自有的合約,我不是要看到眼睛脫窗;還有智慧財產權的事項,我們是一家國際貿易公司,所以要申請很多國外的商標,這我可以理解,不過沒事去申請一些阿里不達的專利幹什麼呢?尤其申請中還常有其他人跑來異議,又是免不了要和代理人溝通;請款時還得看某些渾蛋的嘴臉,一會兒嫌貴了,一會兒拖拖拉拉,還要我幫他查請款資料,真是什麼跟什麼嘛!老娘是法務又不是會計。動不動一個電話過來囉唆半天,害我累到媲美0204的聲音都快啞了,嗚呼!
好了,我又廢話半天,趕緊進入正題。話說某天午休過後我被直屬老闆找去辦公室,劈頭就問我有沒有呆胞證,月亮之前從沒去過對岸,當然沒去辦過。老闆要我「妳下個禮拜跟我去大陸出差,馬上拿相關文件給總經理秘書請她幫忙辦」。先跟總經理秘書打聲招呼,她說如果我們下週就要去,今天下午三點前一定要送件給旅行社,見鬼了!要我隨身攜帶護照和照片等東西怎麼可能。看看時間只剩半小時左右,好吧!先搭計程車衝回家拿護照和照片,幸好我家住得離公司挺近的,東西平常也都大致放在容易搜尋的地方,所以馬上找到護照,但赫然發現慘劇:照片已經用完了還沒去加洗!想到公司旁邊的大樓裡好像有一台快速照相的機台,先衝回公司附近再說。進去那棟大樓,果然有那種機台,幸好並沒故障或維修中,也沒人跟我搶著用。
- Sep 03 Fri 2004 01:22
Give me a break...(四)
- Aug 15 Sun 2004 18:44
當事人不適格--他是跳蚤
沒有一條法條,很明白的告訴你,你沒有資格提起這種訴訟、沒有資格提起那種訴訟;也沒有哪一條法條,清楚地標示著「當事人不適格」這幾個字。但我們都知道,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的第六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就是當事人不適格的官方理由,法院會裁定駁回。
什麼叫當事人不適格?簡單的說,就是想提起這個訴訟的當事人,卻根本不具備成為這件訴訟的當事人的資格。比方說:明明我是向你媽的小叔的岳母的三表妹借錢不還,你卻義憤填膺地跑出來告我;或是你誤以為自己對某片山坡地有所有權,被我佔了不還,又氣急敗壞地提出所有物返還之訴。在前面的例子,只有三表妹才有資格告我(假設三表妹是個正常的成年人,也沒有欠一屁股債),就算是她的老公、小孩、老爸老媽、兄弟姊妹乃至於阿公阿媽都只有在旁邊乾瞪眼的份,除非三表妹嗝屁了,她的繼承人可以因為繼承了她的權利而來告我;而在後面的例子,法院一查清楚了你根本不是山坡地的所有權人之後,就算你另外有租賃權、典權、地上權什麼的,也會叫你回家涼快。
- Jul 03 Sat 2004 23:07
毒樹果實理論--我真的愛錯
一開始就參雜了欺騙、惡意和不正當的愛情,注定不會有好結果的吧……
會注意報紙社會版的人,近年來應該會看到一個名詞,就是所謂的毒樹果實理論,或叫做毒果樹理論。這是英美刑事訴訟實務的一大原則,從字面上的意思可以看出,一棵有毒的樹所結的果子,是不能吃的;引申為:經由有瑕疵的程序所蒐集到的證據,是不能援用的。喜歡看好萊塢法庭戲的人應該都看過那種場面,所有的人包括觀眾和編劇,都知道嫌犯是有罪的,檢察官也舉證歷歷,但卻因為證據取得的方式,或許是違法搜索(搜索票未經合法簽發);或是非法之監聽、監看等所錄下來的聲音影像;或是刑求得來的自白,因為這些程序上的瑕疵,以致無法將嫌犯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