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will be back......阿諾要上身了咩?
1.對聯一副
上聯:小孩很吵,別人的玩玩就好;
下聯:小孩都是茶包,還不如隨便養隻阿狗阿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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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講的Second Best不是所謂的老二哲學,而是:好像很多人都無法跟自己最喜歡的人在一起,到最後都是和所謂的第二名廝守終身,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從身邊的朋友、同事聽到了好幾個這樣的故事。有一個人是幾乎同時認識現在的老公和另一個男生,一開始本來心繫另一個男生,但因為陰錯陽差,沒有收到另一個男生的電子郵件,以為對方對自己無意,加上現在的老公展開猛烈的追求攻勢,也就在一起了。她卻在半年後,兩人感情已經穩定之時,意外收到那封半年前早該收到的信!這時候她還能怎樣呢?並沒有捨棄現在的老公的理由,於是只好把那一點小小的遺憾,收藏在心底深處。另一位則是當時身邊有五六位男生同時追求,其中有一位是最喜歡的,正在服役,現在的先生則並不特別起眼。結果不知怎麼搞的就和那位阿兵哥失聯了,然後莫名其妙的和現在的先生在一起,最後奉子女之命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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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月亮從小就是個很愛胡思亂想的孩子,雖然不甚聰明,但因為天王星落在第三宮的關係,有時會語出驚人,尤其喜歡自行發明一些名言,雖是敝帚,不敢自珍,反效那野人獻曝,就教於各位方家。

1. 賺錢不容易、花錢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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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初戀最傷人,不可不慎啊!

我們刑法實務界有一句話,叫做:案重初供。什麼叫案重初供呢?簡單的說,就是在一個案子的審理中,最重視嫌犯第一次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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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是由一連串的詐術所組成,特別的是,每個人都身兼被害人及加害人的角色。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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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找人替你照顧男女朋友,一定會出事的呀!

民法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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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愛情中受傷,那是他(她)自找的,再不然也是他(她)允許的。
刑法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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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愛情中總有人宣稱自己的心被偷了,可悲的是,就算知道犯人是誰,贓物通常追不回來,就算找回來了也不完整。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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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陷在某種環境之中,我們的思考模式,會整個受限,變得很僵化,而且常常以偏蓋全,只看到眼下,沒有想到以前,以及考慮未來,在那樣的情況所做的決定,常導致日後的懊悔。

以我自己為例,我一直認為自己工作不順利,對每個待過的地方都不滿意,而我採取的解決方式就是走人。但我是不是那麼滿意於新覓得的工作呢?恐怕不見得,我只是想逃避現有的環境。等換了工作後,新的地方有令人不滿的新因素,我開始懷念起上一份工作的好處,而缺點呢?似乎被淡化了,我開始覺得,是不是自己太小題大作,那份工作並非全無可取之處,我貿然離職實在太莽撞。等到對新工作的不滿累積到一個程度,我再度離職,相同的劇碼就又開始上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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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心的人,注定會碰上吃心的人吧?這是墨非定律,還是可厭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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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體所分泌的液體中,男人能夠給予女人最有價值的液體,是他的精液?(雖然我很想說是汗水啦)而女人能夠給予男人最寶貴的液體,則是她的淚水。

當男人愛著女人的時候,腦中只有她,恨不得付出自己的所有,一切的一切,包括他的精液,祇想奉獻給她。等到男人不再為女人保留他的精液時,表示他不再那麼愛著那個女人了,這時女人就要開始流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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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xx歲,我單身,是不是已經變成一句都會人士的流行語了?

不敢說一眨眼,但的確是以超乎我想像的速度,我來到了這個年紀,也符合字面的要求。以人生七十古來稀的標準看來,我已經達到中間點,也該好好的審視一下我的過往,以及計畫我的未來。回首我這半生的情事,經歷了校園的暗戀、相親的悲情、網路的夢醒,以及兩段談得很糟的戀情。現在的我,心態終於超然到”也無風雨也無晴(情)、眾人皆醉我獨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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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很難對等,當其中的一人站穩主物的位置後,另一人就只能屈居從物的地位了。

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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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上奇摩大摩域,那時有一個熱門話題,叫做「奇怪,一夜情有什麼不對?」我把原作者和所有的回應一千多篇都看完了,我想像我這麼無聊的人應該不多吧!看了之後,我有一些想法。

在回應的人當中,那種一味謾罵的人,我就不做評論了,大部分罵的都了無新意,道德派的只會說身體不是你自己的,是父母生給你的……,聽起來沒什麼說服力,而且很多人邏輯不太好,過度引申別人的語意,罵得很離題;有些雖然用字遣詞頗有創意,但實在難聽了點;另一派的是完全從安全著眼,強調一定要安全的性,我看好像還有醫學院的學生,給大家上了一堂課,說明保險套、墮胎及一些生病的情形,不知道有沒有產生嚇阻的效果;有幾篇從性別意識的角度來探討,寫得蠻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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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妳)的伴侶是經由他人的介紹而認識的,當你們分手時請不要責怪介紹人吧!畢竟他們只能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無法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啊!

民法第349條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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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觀察女生的腳,連同她們所穿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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