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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或稱未必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明定故意與過失為構成要件結果之主觀歸責基礎。接下來它就解釋什麼是故意、什麼是過失。通說的看法認為,故意的概念由「知」與「欲」(意)所構成,「知」所指的是認知;「欲」所指涉的是,在法條文字的對應上,在直接故意部分是有意使其發生;在間接故意上是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欲」這個要素在直接與間接故意中,有它不同程度上差別,間接故意中的「欲」指的就是行為人容任或聽任其發生。

她是冰山,勾起我的興趣。我想測試我的魅力,打算來場遊戲。

我設下圈套,等她入甕,試著接近她,她果然如我預期般地開始注意到我。我牽引她的呼吸,她開始回應我的節奏,在每一次的交流之中,我都感到更進一步。我讓她陷入我的制約、無法自拔,更有意無意地釋放賀爾蒙,撩撥她的情慾。等到她想要投入,我卻不由自主地退縮。我記起了自己並非自由之身,對她也非真情實愛,這只是一場遊戲,我或許玩得過火。她終於看清事實,含怨轉身離去,我想要解釋分辯,但我的抱歉卻是那麼無力。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I DIDN'T MEAN TO TURN YOU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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