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這個名詞對大部分人來說應該不會太陌生,只是未必理解它確切的意義。簡單地說,我用金錢或是其他有價值的東西,向你購買或交換某個你擁有的東西。可是你給我的東西不是我要的,或者是給得不完整,還是延遲給我,無法在正確的時點完整地給我正確的東西,對我來說沒有用處,那就取消原來的交易,請你把我給你的東西還我,我也會把你的東西還你,回到最初的時點,大家兩不相欠。
Selected Category: 情中法 (32)
- Sep 09 Wed 2009 23:36
契約解除的效力--就當我從來沒有過
- Jun 08 Mon 2009 01:46
緩刑——忘記那天需要多少年
刑法第74條(本文)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76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Apr 17 Tue 2007 01:53
支付命令異議——離開我的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Jun 10 Sat 2006 23:55
不完全給付——All Or Nothing
民法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May 24 Wed 2006 01:38
越界建築的效力——別放開你的手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越界建築的效力)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 Mar 22 Wed 2006 01:31
未必故意——I Didn't Mean To Turn You On
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或稱未必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Mar 19 Sun 2006 12:18
責任的額度——我愛你,最好只到這裡
- Mar 13 Mon 2006 00:20
與有過失——愛上他不只是我的錯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 Feb 02 Thu 2006 00:10
無因管理——That Ain’t Love
- Jan 03 Tue 2006 01:08
抵銷--一了百了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Nov 13 Sun 2005 23:09
被害者的承諾--明明
原則上,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就會被推定為違法,所以這一項的檢驗,是用反面的方式,要去幫他找出不違法的理由。刑法的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四條(不過第二十四條的緊急避難是有爭議的),分別規定了「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等行為是不罰的,這裡所謂的不罰,原則上就是阻卻了違法性。
- Nov 05 Sat 2005 11:34
競業禁止--除了愛你還能愛誰
- Sep 25 Sun 2005 22:25
自招危難--你不是別無選擇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Jul 10 Sun 2005 11:27
突襲性裁判--你不知道的是
所以法官要適當地透露他的想法給我們知道,讓我們心裡有個譜,該說的話趕快說、該提的證據趕緊提;或是如果我知道我的案子大概沒搞頭,也許我會想終止訴訟,避免後續資源的浪費。法官不可以裝得跟我很熟,露出一副案情對我有利的樣子,卻給我來個青天霹靂,忽然判我敗訴。
- May 22 Sun 2005 22:22
不當得利--把我的愛情還給我
- Apr 22 Fri 2005 15:00
虛偽意思表示--乾妹妹
- Mar 17 Thu 2005 17:21
給付不能--我是一個無心的人
民法第246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 Feb 17 Thu 2005 22:35
概括承受--你的好與壞我都想要
民法第305條(併存的債務承擔-概括承受)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 Feb 03 Thu 2005 00:34
傳聞法則--大家都說我愛你
刑事訴訟實務上有一條很有名的法則,也是英美法的一大原則,叫做「傳聞法則」,簡單地說,就是排除傳聞資料作為證據的法則。所謂的證據,可以粗分為物證和人證,要當證人的人,他在法庭上的陳述,必須是自己親見親聞,也就是說要親眼目睹,或親耳聽到。如果他只是轉述他人的話,什麼「這是我姨媽的小舅子的表姐的三姑說的」、或是「我從他的日記看到他寫的……」等等,都不能算數、都要被排除。
- Oct 18 Mon 2004 01:27
時效--不甘心不放手
SF(科幻小說)(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