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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愛情中總有人宣稱自己的心被偷了,可悲的是,就算知道犯人是誰,贓物通常追不回來,就算找回來了也不完整。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偷心,一個聽起來多令人感到浪漫的電影片名呀!令人心蕩神馳、意亂情迷。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也不清楚為了什麼,我們總愛在喜歡上別人時這樣形容:他偷走了我的心。按照物理學的說法,你的心明明就在你的胸腔內,真要被偷走的話,依物質不滅定律,人就掛了。

而所謂的偷,有一個法條未明文規定的要件,那就是”乘人不備”,也就是說,必須是趁你不注意的時候拿走才叫偷,如果不是這樣,而是在你有知覺的情況下,比方有不法腕力的行使,或者是致使不能抗拒,就可能是搶奪或強盜了,法律上的要件可是很嚴格的。

弔詭的是,除了少數較為遲鈍的人,會宣稱自己是在”不知不覺”中愛上對方以外,其他的人,在陷入愛情中的時候,雖然暈頭轉向、神智不清,但是對於自己的心意,都是很清楚的,這樣,根本就不符合”乘人不備”的要件了嘛!

說是強盜還比較接近吧!

 

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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