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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32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大家或許知道,以前我們的法條都是抄日本的,所謂的「假扣押」、「假執行」和「假處分」,意思可不是我們平常所認知的「真假」的假,而是有「暫時」、「預先」之意。例如你向他人購買不動產,但對方可能一屋二賣,你為了之後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在請求移轉登記的訴訟還未確定以前,可以先就該房屋所有權,聲請法院為禁止債務人處分的假處分裁定,以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進行中,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至於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往往是在有繼續性的法律關係,例如藝人和經紀公司的經紀約,對於合約內容或是效力有所爭執,在訴訟進行中,請求法院先定暫時狀態,比方不准藝人公開表演或另與他人簽約等等。

 

「我覺得我們沒辦法再繼續下去了。」隔著桌子,妳面無表情地拋出這句話給我。我不能接受,苦苦哀求,想要挽回這種局面,請妳再給我一次機會。我動之以情、訴說著過去的美好時光;誘之以利、保證未來一定會對妳更好。或許是受了我的誠意感動,也可能是想快點擺脫我,妳勉強答應我,分開是暫時的,這段期間不會和其他人交往,但妳要求暫時不要打擾妳,讓我們彼此都有冷靜思考的機會。

 

為了不讓妳煩,我努力克制自己想跟妳連絡的衝動,我認真的想過給妳時間,等過陣子妳一定會回心轉意。真的很想妳的時候,只敢發個含蓄的問候簡訊,害怕Line的已讀不回,會讓我更胡思亂想。

 

某天忍不住點了妳的臉書,「穩定交往中」這五個字狠狠地刺中我的眼球,親密的合照,簡直要把我閃瞎。日期,就在妳要求和我分手的第二天。

 

不是說我們關係照舊?不是說暫時不會和別人交往?我以為是留職停薪,沒想到早就被開除。

 

我終於了解,沒有「暫時」分手這種東西,分了就是分了。

 

暫時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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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naworl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