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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4條(本文)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76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相信大家對緩刑這個詞應該不會太陌生,大概的意思也多半可以了解,就是一個人犯了罪被判刑之後,因為犯的算是輕罪,而且惡性也不重大,就可以暫時不入獄服刑,如果在一段期間過後沒有再犯罪,之前的宣告就失效了,等於沒有犯罪過,不會留下前科,算是獲得重生。

 

愛上你是一個錯誤,我只想當作這一切從來不曾發生過。

 

我給自己訂了目標,要斷了與你的聯繫,徹底地把你忘記。

 

忍住想撥電話給你的手,刪去了你的號碼,不管是通訊錄、已接來電、未接來電、已撥電話都不遺漏,連同所有的簡訊;MSN的對話框,點進點出無數次,始終沒有鍵入任何一個符號,看了最後一眼,在輕嘆中把這個聯絡人刪除兼封鎖;對了,還有部落格網址,更是禁忌。我細細檢查,在所有可能的地方搜索,想要確定不會有任何一個小線索讓我不小心又想起你。

 

要多久?我不知道,先從一天不想你開始。如果能熬過一個夜晚,就可以向著下一個黎明邁進;能忍過一個禮拜,或許第二個禮拜也能平安度過;然後是一個月;再下來是一年……

 

或許等到我不再數日子,我就可以,不再心痛。

 

忘記那天需要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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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naworl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