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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經理人不競業義務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曾在一般公司行號任職過的人,對於「競業禁止」這四個字大概不會太陌生,它常常出現在聘僱合約書中,大概的意思看了法條應該就可以明白。理由很簡單,今天你是一間公司的經理人(這裡所謂的經理人倒不一定是總經理,總之在他的職權範圍內,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可以說是公司負責人之一),位高權重,待遇想必也很不錯,就要好好幫這間公司打算,把心力都用在它身上,好好地經營它(好笑的是,公司拿來綁我們這些小人物其實沒什麼意義。)。結果你不專心,又跑去當了其他公司的經理人,甚至還跟這間公司打對台,這樣對於任何一間公司都沒有保障,當然要禁止。不過你要是有辦法分別得到那些公司的同意,在其中左右逢源的話,法律也就不管你了。

你通過了我的試煉,成為我的戀人。

我打算把自己交到你手裡,將一切託付給你,要把最好的都給你,讓你成為我最重要的人。我對你噓寒問暖,關懷備至;留你喜歡的髮型、煮你愛吃的菜。對其他的男生通通不假辭色,不會讓你有吃醋的機會。我願意竭盡所能地配合你,讓你盡情揮灑,你可以依你想要的樣子來打造我們的愛情,用你的方式來愛我。

不過相對的,我要交換你的忠誠,不許你盯著路邊的女生猛瞧;不許你跟其他女生打情罵俏;不許你對我不理不睬;不許你漫不經心;你的一切都是我的,不許他人分享;你心裡眼裡只能有我一人,不許你動任何歪腦筋,劈腿、腳踏多船更是絕對禁止。你所有的心思只能花在我身上,除了我不許再愛別人,直到我們不繼續在一起的那一天。

你做得到嗎?

 

除了愛你還能愛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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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naworl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7)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