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大家的一般觀念,可能會以為要人家欠債還錢的時候,一定要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先寫個起訴狀,等法院開庭,通知對方答辯,他講一堆理由、我予以駁斥;他繼續硬拗、我再把他壓過。然後慢慢搞個幾個月甚至一兩年,沒欠多少錢,但花的時間心力好幾倍。

有另外一種簡易方式。

先不提訴訟,而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看看債權人提出的證據如何,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如果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因為效力這麼強,所以要有相應的機制。法律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也就是想異議就異議,不需要有任何理由。

戀人分手時可不可以這樣?

那棄人而去的一方,總要東躲西閃、言不由衷,可不可以不要這麼累?那被棄的一方,卻是窮追不捨、要個答案,可不可以不要這麼傻?有首老歌是這麼唱的:「If you love me, let me know; if you don’t, let me go.」其實也可以改成「If you love me, please do so; if you don’t, let me know.」如果愛我,請你表現出來;如果你不愛我,至少別讓我猜。

你不必絞盡腦汁、挖空心思
努力想出分手的十大爛理由
不必說我的吃相太難看
也不用說你媽嫌我的屁股不夠大


只要告訴我你不想再跟我在一起了

簡不簡單?

 

分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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