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越界建築的效力)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這個法條大概的意思,看了條文內容應該還算容易理解。你的鄰居在他的土地上蓋房子,但是超線了,可能有部分蓋到你的土地上。開玩笑,這可是很嚴重的事情,我們唸小學時,如果隔壁坐的是異性,桌子中間這一條線是說什麼也要守住,要不劃一條線、要不拿東西隔開,絕不讓臭男生越雷池一步。而且不要說領地了,連領空也不許入侵,否則那個男生就是皮癢了。

好,鄰居越界了,很不對。你也看到了,但你偏偏先不說,等到他蓋得差不多的時候,也不知道是想整他還是怎樣,才去訴請法院拆掉鄰居的房子。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法院是不會判你勝訴的,你最多請求他用公平的價格收購你的土地,再加上賠償你的損害。理由很簡單,你明知鄰居越界建築,可以在一開始就叫他拆掉,但你拖著沒講,等到人家生米煮成熟飯,平地建起萬丈高樓,才作此要求,未免有些損人不利己,而且太不符經濟效益,所以要禁止。但是法律也不會讓你吃虧,所以讓你可以要求對方以合理價格向你買地,以及彌補你的損失。

你明知有人覬覦著你的戀人,宣示主權都還來不及,竟然無視於眾多的蜜蜂蒼蠅,讓他們在戀人這株花叢間自在穿梭,不加驅趕。你以為你們感情夠穩,禁得起任何考驗。殊不知人心是最脆弱也最不可信的東西,而且無法拿來測試。終於有一天,戀人要求離去,這時你才意識到事態嚴重,想要挽回。

然而一切為時已晚,該抓牢的時候你鬆開了,你連開口要求戀人留下的資格都沒有,只能爽快放手。

 

別放開你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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