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公司這種組織,在台灣可說是三步一小間、五步一大間,間數雖多,但歸納起來,種類也不過有四,比斯斯多。所謂的無限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樣的公司在台灣非常稀少,因為責任很重,萬一公司不小心出了什麼事,自己的家當都得拿出來賠,太嚇人;第二種有限公司,就很明確,股東的責任,是以出資額為限,賠光了就算了,就算不能回收,至少不用再掏錢;第三種兩合公司,就各負各的責任,無限責任股東就負無限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負責;最後一種是大家最熟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上市上櫃的一定是這種,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轉讓也比較自由。

不過,有一百個人,就有一百種愛情。

有的人一談起戀愛,為了對方,掏心挖肺、傾盡所有,一定要像那「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乾」,每一段都非得弄到自己心力交瘁;有人是忍到耐心耗盡、感情消逝,也就不再勉強,放自己自由;或許有些人是看情形,對某些算是自己死穴的人,他們願意完全付出,愛到卡慘死,如果對方沒有給他們真命天子或真命天女的感覺,就比較可以坦然放手;也有人內心自設停損點,看到苗頭不對,就不再戀棧,趕緊認賠殺出,另覓出路去也;甚至只想短期操作,一旦獲利了結,便投入下一段。

你是哪一種?

 

我愛你,最好只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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