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與有過失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所謂的與有過失,意思很簡單。在一個事件中,有一方造成他方的損害,也就是所謂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如果損害的造成不能完全怪加害人,被害人自己也有錯,那麼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就會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如果被害人的錯是造成事件的主因的話,甚至連賠都不用賠了。

你說你愛上了別人,要離開我。我痛不欲生,不敢相信這種事會發生在我身上。任憑我如何懇求,但你心意已決。

在他人眼中,我是個受害者。我對你毫無貳心,絕對忠實;你要去哪裡,我從不過問;我讓你做任何想做的事,只要你高興;我盡力滿足你的物質需求,只要你不求我陪你。對於你的離去,其他人百思不得其解,你成了這段感情的加害者,揹上了罵名。

但我捫心自問,不敢說於心無愧。

我的寬容,其實是因為冷淡;對你的放任,是因為漠不關心。我看著你痛苦,卻什麼事也不做;我感受到你發出的求救訊息,卻刻意忽視;我明知你的心越來越遠去,仍然不思努力將你挽回;是我把你推向別人,卻毫無自覺。

或許該被譴責的人,其實是我……

 

愛上他不只是我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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