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所謂的無因管理,其實看字面還算容易了解。你並沒有拜託我,我也沒有義務(這裡可不當然適用於父母子女之間,未成年子女不能說我沒有拜託父母,他們自己好煩硬要管我,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可是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的),但我一時好心或雞婆,主動幫你處理事情,比方颱風快來了,我知道你家有點小漏水,但是你出外遠行,我就主動幫你修好了,免得你的房子受到風災(抱歉舉的例子太老舊,現代根本沒人這樣做了,我們的教科書或考題實在要改進)。

不過光是好心實在不行,管的方式「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以上面的例子來說,你之前口頭可能說過想找人來修房子,而且一般人大都會認為颱風來前趕緊修好漏水的房子是好的,這時候我幫你修房子可以說是不違反你的意思,對你也有好處;不能明知道你過不久要拆屋重建,我還故意把房子修好,或是為了避免風災,乾脆把房子給拆了,這些都不合乎無因管理,不但不能請求報酬,反而要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不外是近代個人主義盛行,原則上不贊成干涉他人事務,但在某種程度上,又要獎勵互助,所以定了這個折衷的辦法。本來沒你的事,你可以不要管,可是如果管了,就要管好,不能隨便起個頭,反而留個爛攤或是給他人帶來困擾,那還不如別管的好。

你嫌棄我的品味,硬要幫我買衣服;你擔心我的迷糊,所以不許我開車;路邊有人多看我了兩眼,你怕人家對我有意思,把人家打一頓;你怕我變成三姑六婆,所以討厭我和那些閨中密友攪和;你想提升我的知性,強迫我看一些難懂的書。但我希望你多花一些時間陪我,你卻說你要打拼事業,要我乖乖忍耐別無理取鬧,以為用錢就可以打發我。你口口聲聲為我好,可是那都不是我要的。

你給我的愛不是愛,我真的承受不了……

 

That Ain’t 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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