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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一條在日常生活中應用頗廣,就算不是唸法律的人應該也能輕鬆理解。簡單地說,你欠我一百塊,我欠你兩百塊,欠的都是錢,而且都差不多該還給對方,這時候為了省事,就不用傻傻地先由你還我一百塊,再由我還你兩百塊,而是你欠我的一百塊和我欠你的兩百塊中的一百塊互相抵銷,我只要再還你剩下的一百塊就好了。如果你欠我的正好也是兩百塊,那就完全抵銷、互不相欠了。

不過這有不少要件,首先是「二人互負債務」,也就是要相欠債;其次是「給付種類相同」,如果不同,就沒有抵銷可言。

當你讓我胸臆之間充滿歡喜、無法抑制我的微笑,想要向全世界宣告我的幸福,我對你的愛,便與日俱增,不曾停歇;當你傷了我的心、害我流了淚,讓我感受到椎心刺骨說不出的苦,我對你的恨,也就逐漸累積,持續擴大。

直到有一天我累了。

我本來以為,我對你的愛和恨,可以扯平,這樣我就會對你不愛也不恨,彷彿這一切從來不曾存在;現在我才知道,愛的反面是不愛,恨有時候只是愛的另一個面向,愛與恨從來就不能互抵。我對你的愛,無法使我不怨恨你,而我對你的怨恨,也不能讓我停止愛你。

我只能繼續邊愛你,邊恨著你……

 

我恨我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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