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單元也寫了好一陣子,我卻等到現在才介紹一下犯罪三要素。不過大家也知道我這裡又不是什麼正規的法學相關網站,對於那方面有興趣的人,請自行到別人家去。所謂的犯罪三要素,前提是先有一行為存在(可能是作為也可能是不作為),然後構成要件該當、違法,且有責。

原則上,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就會被推定為違法,所以這一項的檢驗,是用反面的方式,要去幫他找出不違法的理由。刑法的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四條(不過第二十四條的緊急避難是有爭議的),分別規定了「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等行為是不罰的,這裡所謂的不罰,原則上就是阻卻了違法性。


不過呢,除了法條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之外,隨著實務的應用,還產生了「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的一個,就是被害者的承諾。刑法的目的,就是在保護法益,如果今天被害者自己考慮清楚了、在沒有被脅迫或詐欺等不公平的情況下,自己同意他人的某種侵害的話,法律也沒有必要保護你了。

寶貝,我是喜歡你,不過現在我並不打算和任何人定下來,也不確定會不會有那麼一天。我承認我很花,也算不上是個好男人,而且我要坦白告訴你,你不會是我的唯一。如果你受得了,我們也許有機會試試看。我不想騙你,你自己考慮清楚。

我知道你們是為我好,不希望我受到傷害,我也知道他是個浪子,沒辦法只跟我在一起。他一點也不想瞞我,我不知道該高興還是難過。我只知道我就是離不開他,明知或許他永遠也無法符合我的期待。

他以為他這樣叫做坦白,告知於前就不必受到良心的苛責,都說了叫她別認真,她什麼都清楚自己還願意跟他在一起。她說她就是心甘情願,飲鴆止渴也在所不惜。我不知道他這樣做是想求一個心安,或是認為這樣會更增加他的魅力;她明知一切還是要跳下去,除了祝福我不知道還能說什麼。

你身邊也有這樣的人嗎?你又會說什麼?

 

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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