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和民法對於所謂的緊急避難,分別作了規定。但你可以注意到,一個用語是「不罰」,另一個是「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所謂的不罰,是指阻卻它的違法性,簡單地說就是不構成犯罪;所謂的不負損害賠償之責,語意就很明瞭,總之就是不必負責。這裡先給個簡單的概念:跟錢有關的,被告輸了要賠錢的,大概都是屬於民事方面的(罰金是另一回事);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再不然被告輸了是要去蹲苦窯的,這是屬於刑事。

大家老是罵法律又冷又硬,其實法律也是從人性出發的。比方你為了避免瘋狗的追咬,不得已打破別人家的籬笆逃進去,甚至把狗給宰了,這時候法律是不會處罰你的,甚至也不會叫你賠錢,因為跟你被咬比起來,打破籬笆或殺狗還算可以接受。可是如果那隻狗本來乖乖地在睡覺,是你故意拿石頭丟牠,或是你不小心踩到牠,把牠給惹火了,憤而起身咬你呢?對於這種自招的危難,可就另當別論。

你明知他是個情場的危險分子,不來撩撥已屬萬幸,卻偏偏不信邪,執意要去招惹。有人對你一往情深,努力示好,你卻毫不在意,甚至不屑一顧。大家都勸你不要玩火,血淋淋的例子就在眼前,但你還是躍躍欲試,以為自己可以遊走其間。偏偏一語成讖,果然傷害造成,你感到泣血錐心,世界地裂山崩。你受到你愛的人傷害,無法平衡,所以有樣學樣,傷害愛你的人,藉以拾回一點自尊,不在乎是否僅僅把他拿來當作避難的工具。

有人對你不好,你就轉嫁你受到的傷害,對另一個人更壞,在另一個人的身上尋求補償。在你還能做選擇的時候,你硬要跳進火海,等到無路可退的地步,再把自己變成另一個人的火坑。這樣的因果會不會一直循環下去?

 

你不是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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