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於法院提起之後,為了明瞭事實,要讓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法官應在言詞辯論終結以前,就影響訴訟勝敗之事實上及法律上觀點或判斷,於法庭上向當事人公開心證,及表明法律見解。必要時還需行使其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如此有助於當事人預測法院之裁判內容或判斷過程,則能適時提出有利資料或意見,以避免遭受突襲性裁判,花錢勞力又傷心。

所以法官要適當地透露他的想法給我們知道,讓我們心裡有個譜,該說的話趕快說、該提的證據趕緊提;或是如果我知道我的案子大概沒搞頭,也許我會想終止訴訟,避免後續資源的浪費。法官不可以裝得跟我很熟,露出一副案情對我有利的樣子,卻給我來個青天霹靂,忽然判我敗訴。


那麼戀人呢?

他可不可以昨天還在我耳邊說著情話,跟我計畫著未來;今天就告訴我他其實不愛我已經很久,早想和我分手?

這樣的情形聽得太多,多到讓我覺得不可思議。她受不了兩人在外用餐,他吃完後就自顧自地去結帳,不管她還在座位上慢慢吃;他討厭她對待他媽媽的態度,認為不夠尊重;結婚多年以來她一直不喜歡他的一些生活習慣,但她總是隱忍;他無法忍受老婆心中只有柴米油鹽醬醋茶,把他的浪漫都視為浪費……等到分手一旦提出,只給對方留下極大錯愕:為什麼你從來沒說過?

或許我們都該學習,除了愛要好好說出來之外,哪裡不對了,也要讓對方知道,如果對方能改、願意改,或許可以再給彼此一個機會;真的不行了,至少也比較沒有遺憾。

你不是不能判對方敗訴,但至少可以讓他在輸以前有機會補救,並且知道是怎麼輸的。

 

You Should've Told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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