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所謂的「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簡單地說,是指我拿了人家的好處,卻沒有任何「理由」。比方我得了你的車子、房子,但既非基於買賣,也不是贈與或其他原因;而所謂的「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是說本來有前述的原因,或許是有買賣或贈與,但後來解除或撤銷合約,理由不復存在,也就跟沒有是一樣的。如果因此使他人受有損失,就要把我得到的好處還回去。

法律上非常重視所謂的「對價」,英美法稱為「約因」,也就是一個契約存在的理由。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在這裡得到充分的發揮和實踐。人的心裡都有一座天秤,隨時把自己和他人置於兩端。一時的傾斜,或許可以忍受;但長久的失衡,任何人都無法負荷。

你帶著微笑向我走來,說我們來相愛吧!我說我願意,向你伸出雙手。

我以為我讓你自由,你就會給我相等的空間;卻只換來你的放縱
我以為我對你體貼,你就會給我相等的溫柔;卻只換來你的忽視
我以為我讓你傾訴,你就會給我相等的聆聽;卻只換來你的不耐
我以為我付出青春,你就會給我相等的時間;卻只換來無盡的等待

我不是無怨無悔的女性,而是個徹頭徹尾的公平主義者。雖然我知道愛情中沒有絕對的公平,但也不能太不公平。如果你想要我的愛情,就請拿你的愛情來交換,要是不想拿你的愛情來交換,我也不會再輕易付出。你要不是心裡根本沒有我,就是已經不再愛我,既然你不再愛我,就請把我的愛情,連同
寫過的情書
說過的情話
浪費的青春
通通一起還給我!

 

你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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