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6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所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比方我賣給你一棟房子、或是一個花瓶,而我明明知道,房子早已焚毀、花瓶早被打破,根本無法修復(但如果是訂定契約之後房子才失火、花瓶才打破,就不是這裡所討論的情形)。另外常舉的例子,是違禁品的買賣,這樣的契約也是無效。不過如果雙方已預知該違禁品即將解禁,並約定於解禁後再交付物品,這樣就沒有問題。

他和她立下約定,他要愛她一輩子。他的人、他的心都是她的。她滿心歡喜,以為從此不用尋尋覓覓。

對於他的過去,她不想知道,既然她來不及參與,就讓它們只停留在他的記憶裡。她只想把握他的未來,要分享他所有的喜怒哀樂。

隨著時間過去,她漸漸感到疑惑,流行的戀曲裡常常訴說著,在愛人的面前是如何地無所遁形,不過和歌詞描述的恰恰相反,她老覺得他看她的眼光總是只停留在表面,從不曾看進她的內心,更別說把她看透。有人說,如果一個人愛你,從他的舉動就可以看得出來;那麼,如果一個人不愛你,從他表達的方式中同樣有跡可尋。

她的喜悲,他從不關心;想對他傾吐她的不安,只看到他眼底的不耐;因此所生的爭執,造成並一再加深兩人的裂痕;而哭泣後的安慰,也不能平撫她的傷痛。看著他歉疚的臉,對她來說更是雙重的折磨。她心想,對他來說,她只是工作、休閒娛樂之外的一個小調劑,填補他所剩不多的空檔。他以為他愛她,她也以為他愛她,現在她才知道,他根本不想愛她,只想被動的接受。而愛與受之間,差的就是那一顆心

她驀地發覺,他的心,或許已經遺留在失落的過去,再也找不回了。沒有心的他,要如何給她他的心?

 

 

我是一個無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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