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實務上有一條很有名的法則,也是英美法的一大原則,叫做「傳聞法則」,簡單地說,就是排除傳聞資料作為證據的法則。所謂的證據,可以粗分為物證和人證,要當證人的人,他在法庭上的陳述,必須是自己親見親聞,也就是說要親眼目睹,或親耳聽到。如果他只是轉述他人的話,什麼「這是我姨媽的小舅子的表姐的三姑說的」、或是「我從他的日記看到他寫的……」等等,都不能算數、都要被排除。


為什麼呢?因為如果不是親見親聞的話,在轉述的時候常常會有誤差,不是模糊了焦點,就是扭曲了事實。原來說的是什麼「新建築正在倒塌中」,傳話的結果竟然會變成「貓在鋼琴上昏倒了」。不知是說的人要去上正音班,還是聽的人得帶助聽器。抑或是人的心、人的口不可靠,只聽到自己想聽的,還要加上自己的臆測,再用自己的語言說出。所謂的「失之毫釐、謬以千里」,只要開始有一點點錯誤,就會如同走向岔路,不知去到何處,也不知是何緣故。

雖然我知道,你的眼神,追逐著我的身影;我也感覺得到,你對我的態度,和對其他人不同;但就算人們談論著你對我的愛慕,或是其他人對我投射的嫉羨眼光,也無法使我確信。再怎麼三人成虎、眾口鑠金,對我來說,那都是不夠的。你不要拜託張三來傳話,或是請李四遞紙條,我通通不承認、一概不理會。你的心意若要清楚明白地給我知道,只有一個管道,我必須要你親口說出讓我親耳聽到,你是喜歡我的。

大家都說我愛你


I wanna hear it from your l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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