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84條(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 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為什麼明明有犯罪發生,卻可以不再追究?也不予以處罰?對於犯罪追究處罰的規定,其目的不管是基於比較符合大眾心態的報復主義,或是陳義較高的維護社會風氣,還是跡近宗教情懷讓犯罪人改過遷善的想法,一旦拖過一定的時日,就失去了意義。我們一般人生氣總是會過去,不可能老把同一件事掛在心上;要端正社會風氣,發生嚇阻作用,就要即時,等大家都忘了這麼一回事,那時再來處罰也已不痛不癢;再說到要讓犯罪人改過遷善,要是他短命些,早已嗝屁做古,來不及改過,或是垂垂老矣,作不了怪,那時仍緊咬著不放,硬要將他繩之以法的話,只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你(妳)失戀了,感受到一種錐心泣血的痛苦,久久走不出那個漩渦;你纏著對方或朋友問東問西,到底是自己哪裡不好,為何受到這種對待?或是不斷自怨自艾,到處哭訴對方的無情薄悻。一開始周圍的人都充滿同情心,有人遞面紙、有人扮張老師,空氣中瀰漫著悲劇氣氛,你成為聚會或話題中的主角。不過大概只要一個月,身邊的人就會開始失去耐心;三個月之後,完全不會有人想要再聽到有關這段戀情的一點一滴。

好比收不回的壞帳,到了一定的年限,也是要打消;就算是像飛龍在天、親戚不計較那樣拖棚的歹戲,到了拖不下去的時候,也有下檔的一天。就算你再傷再痛,終究還是要走出,你不需要強迫自己原諒對方,但重點是要讓自己好過。美好的事物常常都有賞味期限,而負面的情緒更該定期終結。在那之前你可以盡情哭訴、大聲咒罵、就像把垃圾出清;但時候一到,你把眼淚一擦、頭一甩、腳步一跨,在另外值得的東西上,揮霍你的生命。

如果連刑法的處罰都有時效的話,我不知道,一個人一直陷溺於過去而自我懲罰(還連帶懲罰身邊的人)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不甘心不放手

arrow
arrow

    lunaworl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