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條法條,很明白的告訴你,你沒有資格提起這種訴訟、沒有資格提起那種訴訟;也沒有哪一條法條,清楚地標示著「當事人不適格」這幾個字。但我們都知道,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的第六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就是當事人不適格的官方理由,法院會裁定駁回。

 

什麼叫當事人不適格?簡單的說,就是想提起這個訴訟的當事人,卻根本不具備成為這件訴訟的當事人的資格。比方說:明明我是向你媽的小叔的岳母的三表妹借錢不還,你卻義憤填膺地跑出來告我;或是你誤以為自己對某片山坡地有所有權,被我佔了不還,又氣急敗壞地提出所有物返還之訴。在前面的例子,只有三表妹才有資格告我(假設三表妹是個正常的成年人,也沒有欠一屁股債),就算是她的老公、小孩、老爸老媽、兄弟姊妹乃至於阿公阿媽都只有在旁邊乾瞪眼的份,除非三表妹嗝屁了,她的繼承人可以因為繼承了她的權利而來告我;而在後面的例子,法院一查清楚了你根本不是山坡地的所有權人之後,就算你另外有租賃權、典權、地上權什麼的,也會叫你回家涼快。 

 

被我欠錢的人是三表妹,並不是你,不管我多麼無賴,也不管你手中的證據多充分:有我親筆的借據、還是滿坑滿谷的人證,都改變不了這個事實,輪不到你來替天行道;山坡地不是你的,不管我是不是白佔,都沒有侵害到你的「所有權」,跟你原則上也是毫無關係。 

 

你說我好愛妳,請妳給我一個機會讓我追求妳;或者乾脆說妳是我的,我不許妳跟別人在一起,不管妳愛不愛我或是已經跟我分手。很抱歉,你愛我是你的事,我並不愛你,或說我愛的人不是你。不管你多麼喜歡我,你沒有任何一項符合我所要的,你的價值觀也和我相差太遠。你是青菜,但我是嗜的猛獸;或者說你是香醇的咖啡,但喝了會讓我心悸。在我的愛情中,你連成為當事人的資格也缺乏,一開始就要駁回,不要說敗訴了,連受到實質審判的機會都沒有。 

 

不是你的就永遠也不會是你的,接受事實吧……

 

他是跳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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