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64 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到底要如何打破僵局?處在曖昧中的男女。

我可以從你的態度、你的言語,感覺得到你是喜歡我的;而我的表情、我的聲音、我的一舉一動,也在洩露著我的心事。我害怕受傷,在還沒確定你的心意之前,不肯輕易付出;你也深怕落空,栽在我的手裡,高傲地維護你的自尊。我們彼此試探,誰也不肯先說,彷彿這是一場戰役,先開口的人就輸。偶爾你前進一步,我退縮一下;一旦你停下步伐,我也就立定腳跟。你我之間,若有似無的情愫,像風中的蠟燭,忽明忽滅。

是不是你給了我一個別具意義的眼神後,我就應該報以意味深長的微笑;你一語雙關,將你的情意化於無形,我心領神會,以同樣不著痕跡的方式回覆;你撥弄了我的心弦,我就該彈奏你的樂章;你牽起了我的手,我就該獻上我的唇。

然而愛情中真有所謂的公平可言嗎?採取了行動後就會有同等的回報嗎?心高氣傲的兩人,誰也不肯主動跨越鴻溝、放下身段,僵持不下就是我們最後且唯一的結局。我們各自躲在自己的護城河後,想要維持領土的完整。雖然我努力追蹤你愛我的線索,你也蒐集著我屬意於你的證據。不過這一場諜對諜的遊戲,在無人俯首認罪、露出破綻的情況下,沒有人會是贏家。

先開口的難度有多高?這會不會是賠上自尊的賭注?就好像要去給貓掛鈴鐺的老鼠,帶著忐忑不安的心情,不知道會成功還是被貓一口吞噬,不去試的話永遠不知道結果。

 

我要怎麼知道妳愛我如果我們永遠不說

 

 

 

arrow
arrow

    lunaworl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