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民事訴訟法上的實務,有一句話叫做「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大概的意思是,如果有一個案件,要受到之前的判決所拘束,或是被之前的判決效力所及,就不得再提起同一的訴訟。

理由呢!是說同一個案件,既然已經充分地給了你機會,可以盡情的攻擊防禦,說你想說的話、提出你想提出的證據,如果你沒有好好把握,等到判決確定(還不是光判決下來,是已經確定,或和確定有同一效力的情形),你才來爭執,說我手中還有王牌、還有殺手鐧,那時都已經太晚了。要是每個人都這樣搞,法官不是就要疲於奔命,老是在處理相同的案件,一點也不符合經濟效益。


我無法不聯想到吃回頭草這件事。在一起的時候,你不懂得珍惜我,該講的話不講,該做的事不做。等到我已經心灰意冷、毅然決然求去,恩斷情絕之時,你再來多方糾纏,想要我再給你一次機會。這樣是要做什麼呢?所有的甜蜜,所有的猜疑,所有的痛苦,所有的錯誤,都要再重來一遍嗎?這樣意義在哪裡呢?所有的恩恩怨怨,都在之前一併了結了吧!不要保留,無須回顧。

我的青春有限,不願意重複浪費在同一個人身上。你說,可是我之前真的不了解,原來我是如此愛妳,連我自己都沒有發覺這種心情,我不能就這樣失去妳,請讓我再一次向妳證明我的愛。你是認真的嗎?如果是真的,也未始不可能。一事不再理仍是有例外,法律有時候也會再給一次機會,如果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就可以提起同一個訴訟。如果你想要再愛我一次,就請你好好證明,不要只是空口白話,甜言蜜語誰都會說,沒有誠意也是徒然。

如果我和你再來一次,請不要說這是破鏡重圓,我不願意踩著舊日的軌跡前進;而是讓我們重新開始,用全新的心情。

 

有多少愛可以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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