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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愛情中受傷,那是他(她)自找的,再不然也是他(她)允許的。
刑法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別人,從法律的觀點來說,就是犯罪,即使得到本人的許可,甚至是他答應或者拜託你的,仍不免其違法性。身體的傷害是如此,那麼精神上的呢?有些人也許缺乏判斷能力,尤其是有關自身的事,說得難聽一點,好似愛情智障;或是不斷欺騙自己:他不是有意的、他其實是愛我的…,一再為對方找理由,甚至還認為對方會這樣都是自己的錯,到了這個地步,已經是屬於家暴中受虐者的心態了,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又或者人天生多多少少都有受虐傾向吧!還是想嘗試當當悲劇中的主角,被所愛的人傷得體無完膚,身邊所有的人都在說這個人不好,要妳離開他,甚至妳自己也知道,動不動心裡老在高唱”太委屈”,但就是沒辦法從那個泥淖中逃脫,讓別人懷疑你被下了蠱。

我很難同情這樣的人,包括我自己在內,我也曾自討苦吃,讓自己弄得傷痕累累。可悲的是,自己完全一清二楚,雙眼並未矇蔽;事後的回想,也無法說對方騙了自己,我竟然無法理直氣壯地指責他,原來這一切都是我咎由自取。而我一貫的想法也沒變,就是:如果有人在愛情中受傷,那是他(她)自找的,再不然也是他(她)允許的;愛情中如果有所謂的被害者,加害者就是自己。不管對方對我們的傷害有多深,都是我們給對方機會讓他這麼做的。

不管怎麼樣,別苦了自己,那真的不值得。

 

別讓我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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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naworl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