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妳)的伴侶是經由他人的介紹而認識的,當你們分手時請不要責怪介紹人吧!畢竟他們只能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無法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啊!

民法第349條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民法第354條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在交友看似便利的現代,經由他人介紹而認識男女朋友的人仍比我們想像的多,如果這些男生女生最後得到了一個好結果(這裡主要是指結婚,結婚後又離婚的,還是可以適用本文),也就罷了,如果不幸有一方負心薄倖或人品不堪,另一方要是風度差一點的,就未免對介紹人心存怨懟(像我在見了九個網友之後,就不肯再上網了),情節輕微者埋怨幾句,嚴重的可能導致朋友反目。

坦白說,人的很多特質或行為模式,都是要靠觀察並長期相處才能得知,有道是相愛容易相處難,妳的伴侶在他們的朋友面前和在妳的面前,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樣子,在聽了妳的敘述後,他們可能會驚呼,我和他認識了那麼多年,從來也不知道他會……(此處請自行填入導致你們分手的主因或是妳最受不了他的地方)。或者說青菜蘿蔔各有所愛(比較難聽的說法是破鍋自有爛蓋愛),沒試過的話,誰也不能說誰和誰一定合,或誰和誰一定不合,這世上跌破大家眼鏡的情侶檔不在少數,何苦畫地自限,可能因此錯過了一段良緣也未可知。

原則雖是如此,可是有沒有例外呢?有的,法律界有一句名言,叫做:有原則,就有例外。比方你明明要求對方要不抽煙,結果給妳找個一天得抽五包的大煙槍;或者你對會打女人的男人姑娘怕怕,卻介紹個喜歡以人肉當沙包的變態給妳等等,如果介紹人是故意或明知的情況下,還是可以要他們負責,負責的方法雖然有好幾種,但是落實到這個層面的時候,妳恐怕只能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不過我看妳也不會想要他們再幫妳介紹了)。

所以我在要求我的朋友幫我介紹的時候,都會強調他們僅需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對方不要跑出一個老婆或是女朋友(男朋友也算)來對我主張權利即可;至於我在交往後發現對方是個渾蛋的話,這種物的瑕疵我就自行認賠。這個政策實行起來,倒也真的沒出過什麼問題,我的朋友們都努力地幫我介紹那種權利保證無瑕疵、而且看起來絕對不會有人想要和我競標的那一型,我也就和那些朋友們都通通絕交了。為免我已經少得可憐的朋友再行流失,再有人好心的要幫我介紹時,我只能給他們一個甜美的笑容,然後說:還是不了,因為我還想繼續和你做朋友……

或許我該改變策略,試試看法拍市場……

 

相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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