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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這個名詞對大部分人來說應該不會太陌生,只是未必理解它確切的意義。簡單地說,我用金錢或是其他有價值的東西,向你購買或交換某個你擁有的東西。可是你給我的東西不是我要的,或者是給得不完整,還是延遲給我,無法在正確的時點完整地給我正確的東西,對我來說沒有用處,那就取消原來的交易,請你把我給你的東西還我,我也會把你的東西還你,回到最初的時點,大家兩不相欠。

契約解除時,和終止的效力完全不同,解除的話,是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你給了我什麼,我還給你;我給了你什麼,你也還給我,大家當做從來沒發生過這件事。

我們已經走到盡頭了,我了解。

不是不曾注意警訊,你越來越不肯花時間在我身上,我們漸行漸遠,你不再讀得出我眼底嘴角的情緒。不是不曾想過挽回,但你拒人於千里之外。

你說這是一個錯誤,你說你希望不曾遇見我。

我慢慢拆開你寄來的包裹,細細檢視每一件物品。

我的照片,上面的笑容不復甜美;
送你的外套,已經沒有溫度;
親手製作的小玩意兒,現在看起來是那麼的拙劣;
出遊的紀念,彷彿是上個世紀發生的事。

我同樣地收拾了起來,打算如法炮製,如果那是你要的,我願意徹底清除、不留一點痕跡,完整歸還不再屬於我的東西。就讓你的還是你的、我的還是我的。只是遺憾記憶無法移除,但願我能學會遺忘。


就當我從來沒有過。

 

還是忘了你、忘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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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naworl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