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熟客大概知道
我是一名資深法務
無可避免的
我也有一些職業病


日常用語免不了穿插一些法律用語就算了
罵人時更是要援用法令或引據法條
比方有男同事當眾為不雅之行為者
我就會用刑法第234條加以恫嚇

另外大家都知道美國人好訟
常常索賠的金額根本是天文數字
受此不良影響
我的口頭禪還有一句
“我告到你去賣腎喔”

某天我又在大放厥詞
哪知有個天然妹聽到覺得這句話很酷
她想要學起來

那天有人和天然妹開玩笑
天然妹覺得這個模門特就是用這句話最好的時機
她練習了這麼久為的就是這一刻
只聽她興奮地說:

我告到你去洗腎喔!
           我告到你去洗腎喔!
                      我告到你去洗腎喔!



是前一陣子三聚氰胺事件太重大引起的嗎?

五樓你說說看
是賣腎比較慘還是洗腎比較慘?

 

ps.1 刑法第234條為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ps2. 批踢踢的重度使用者應該很知道我在說什麼,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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